2023-07-19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429次
这个咨询其实有些时候了,当时没有整理出来,正好这几天又看到了虚拟币的新闻,虽然国家层面禁止掉了,但依然还有不少人在做这个事情,那么涉及到的风险也需要参与者了解。
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还是个相对死板的东西,普遍性的内容翻来覆去也就是这么几点;
从刑事风险的角度来讲,通过交易所,比如某币、某安、某易之类,来进行虚拟币、稳定币的购买,不论买的是现货也好,合约也好,目前来看是没有刑事风险的,当然前提是这个钱是你自己的,干净的,毕竟来路不干净的话,那在买币之前就有问题了。
购买以后,不论你是选择交换币种、上链还是提现到钱包,不管你用的热钱包还是冷钱包,对于它的法律关系本身并没有影响;
虚拟货币套利的基础在于不同平台之间、场内场外之间存在差价,同时也有大量的交易是不通过平台进行的纯场外交易,而从这个渠道买币到另外的渠道卖出的这个操作,就叫做搬砖;
而收钱的风险,可就比掏钱的风险大得多了,毕竟都是私下走账,谁知道这个钱的来源是不是合法,甚至明明知道来源不一定合法仍然去收了呢?
什么?你说不明知?不好意思,法律上的明知是可以通过行为推定的,即便这个事情在我的意识中是真的不知道,但我做了推定条款中的行为,比如隐蔽上网、加密通信等手段,懂的朋友应该知道我在说什么。
所以说,炒币也好,搬砖也好,是不是犯罪并不取决于买卖这个行为,而取决于用来买卖的这个钱的性质,至于可能会涉嫌什么犯罪,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侦查方向就会有不同的罪名;
这里也说个现象,有的朋友会认为一旦刑事案件涉及到诸如虚拟货币之类的新生事物,就需要特别专业的知识,其实还是要回归到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咱一层一层剥开来看,不要慌,实际办过几个案子就基本上熟悉了。
我是沈律,我们一起成长。
出租银行卡、拉人入群的帮信行为看似“无害”,却是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可以“杀人于无形”。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不乏有被骗学生不堪重负跳楼身亡的情形,令人心痛。请大家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出租、出售给他人,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行为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面对越来越多的电信诈骗和收卡陷阱,我们要保持警惕,做好防范,不要感情用事,加强反诈意识,及时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守护好自己的隐私和钱袋子,更要防止因一时贪念掉以轻心,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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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后果,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即,帮信犯罪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有:单处罚金;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附随后果,构成帮信罪,除“牢狱之灾”“前科烙印”与党政处分外,其他方面也会受到不良影响:1.个人征信,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例如,帮信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2.出境受限,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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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又实行了上述行为,并非就会构成帮信罪,构成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如下:(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除外;(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有些行为人在出租、出售“两卡”后再未操作过银行卡,后续银行流水存在不确定性,但因并未超出行为人出租、出售“两卡”时概括故意的范围,银行流水还是会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将自己的命运交到别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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