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9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695次
这个咨询其实有些时候了,当时没有整理出来,正好这几天又看到了虚拟币的新闻,虽然国家层面禁止掉了,但依然还有不少人在做这个事情,那么涉及到的风险也需要参与者了解。
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还是个相对死板的东西,普遍性的内容翻来覆去也就是这么几点;
从刑事风险的角度来讲,通过交易所,比如某币、某安、某易之类,来进行虚拟币、稳定币的购买,不论买的是现货也好,合约也好,目前来看是没有刑事风险的,当然前提是这个钱是你自己的,干净的,毕竟来路不干净的话,那在买币之前就有问题了。
购买以后,不论你是选择交换币种、上链还是提现到钱包,不管你用的热钱包还是冷钱包,对于它的法律关系本身并没有影响;
虚拟货币套利的基础在于不同平台之间、场内场外之间存在差价,同时也有大量的交易是不通过平台进行的纯场外交易,而从这个渠道买币到另外的渠道卖出的这个操作,就叫做搬砖;
而收钱的风险,可就比掏钱的风险大得多了,毕竟都是私下走账,谁知道这个钱的来源是不是合法,甚至明明知道来源不一定合法仍然去收了呢?
什么?你说不明知?不好意思,法律上的明知是可以通过行为推定的,即便这个事情在我的意识中是真的不知道,但我做了推定条款中的行为,比如隐蔽上网、加密通信等手段,懂的朋友应该知道我在说什么。
所以说,炒币也好,搬砖也好,是不是犯罪并不取决于买卖这个行为,而取决于用来买卖的这个钱的性质,至于可能会涉嫌什么犯罪,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侦查方向就会有不同的罪名;
这里也说个现象,有的朋友会认为一旦刑事案件涉及到诸如虚拟货币之类的新生事物,就需要特别专业的知识,其实还是要回归到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咱一层一层剥开来看,不要慌,实际办过几个案子就基本上熟悉了。
我是沈律,我们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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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上述有关枪支的认定标准,对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也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可以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5-1-043-001)的裁判要旨也体现了这一规则。当然,对于虽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仍然应当适用《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
06-14 473次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05-15 288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升档量刑。对于上述“十次以上”“三次以上”的规定,在个案把握中,不宜简单以转账次数为标准,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处罚过严的问题。 掩饰、隐瞒的次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多笔资金均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在同一地点集中将卡内资金连续转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一笔资金,系某一网络赌场的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开设赌场行为人的指令,将该笔资金在多个银行账号间来回转移并提现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卡内还有诈骗团伙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则应当与上述转移赌资的行为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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