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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3:06 533次
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如何界定?衡量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没有继承权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理解和界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同时又该如何理解这里的扶养关系。这个问题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相关条款的理解。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单纯从本条的文义理解,指的是继父母作为长辈对晚辈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没有包括继子女作为晚辈对长辈继父母的赡养扶助。如果是没有接受过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那么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呢?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本编所称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的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编的这个规定,统称叫扶养,而不是抚养,而且我们认为,继承编的扶养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含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同辈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扶助。
综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继子女和继父母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对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体系解释。尽管婚姻家庭编只是规定继父母作为长辈如果对晚辈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的,其关系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没有禁止和排除没有接受过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可以产生父母子女关系,更没有否定其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也就是说,继承编规定的子女的范围要比婚姻家庭版宽泛,对于没有接受过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其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尽管按照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该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是根据继承编的规定,该继子女应认定为继父母的子女,具有继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05-14 533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05-14 243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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