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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04 241次
分得适当遗产权和遗赠哪个优先?这里在讨论分析哪个优先的前提是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仍有剩余,但剩余的遗产又不足以完全满足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和受遗赠人总数额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该剩余的遗产在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如何分配?这个问题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遗赠人属于无偿取得遗产,但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受被继承人的扶养或对被继承人进行的扶养具有持续性,通常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甚至是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的情感和关系密切,这一点是受遗赠人没有办法比的。所以,剩余遗产应当优先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给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得适当遗产权不仅包括对扶养人的回馈,还包括对被扶养人的照顾,都是法律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愿并用剩余遗产偿付的债务,这与遗赠的目的是类似的,因此,分得适当遗产权和受遗赠权应当处于相同的效力位阶。
第三种观点认为,分得适当遗产权是规定在《民法典》“法定继承”的章节,按照立法条文体系安排解释,不能适用“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章节,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适用,这也是和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相吻合,同时也是尊重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所以,剩余遗产应当优先受遗赠人给付。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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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05-14 243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05-14 302次
王诗元律师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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