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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04 162次
分得适当遗产权和遗赠哪个优先?这里在讨论分析哪个优先的前提是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仍有剩余,但剩余的遗产又不足以完全满足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和受遗赠人总数额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该剩余的遗产在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如何分配?这个问题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遗赠人属于无偿取得遗产,但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受被继承人的扶养或对被继承人进行的扶养具有持续性,通常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甚至是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的情感和关系密切,这一点是受遗赠人没有办法比的。所以,剩余遗产应当优先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给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得适当遗产权不仅包括对扶养人的回馈,还包括对被扶养人的照顾,都是法律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愿并用剩余遗产偿付的债务,这与遗赠的目的是类似的,因此,分得适当遗产权和受遗赠权应当处于相同的效力位阶。
第三种观点认为,分得适当遗产权是规定在《民法典》“法定继承”的章节,按照立法条文体系安排解释,不能适用“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章节,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适用,这也是和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相吻合,同时也是尊重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所以,剩余遗产应当优先受遗赠人给付。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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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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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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