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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1:36 504次
盲人和聋哑人可以立遗嘱吗?有效吗?我国《民法典》对于遗嘱能力采取的是与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的做法,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但是,盲人和聋哑人并不一定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不是精神疾病的盲人和聋哑人,就应当可以立遗嘱,只是因为他们自身的身体条件的限制,他们在立遗嘱时应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选择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的遗嘱形式。
对于盲人,俗话说“盲人不盲心”,很大一部分盲人的智力都是与常人无异。对于聋哑人,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可以见到一些事例,其智力也是不下于常人。所以,只要能够证明遗嘱系盲人或聋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就应当是有效的。盲人只是看不见,其听力和语言能力并没有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或公证的形式立遗嘱。对于聋哑人,有条件的公证处,可以配备有资质的懂手语的人进行配合,以公证的形式立遗嘱。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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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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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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