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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1:42 413次
受遗赠权是物权还是债权?遗赠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无偿给予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赠生效,受遗赠人能不能基于遗赠而直接占有、使用和处分受遗赠财产?这个问题涉及遗赠的效力,也就是说,受遗赠权具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具不具有债权的效力、还是遗赠不属于物权或债权而属于一种独立的财产权?
尽管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原《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赠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只具有债权的效力,受遗赠人不能基于物权人而直接支配遗赠的财产,受遗赠人只是是基于债权人的身份和地位向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请求执行遗赠,请求交付受遗赠的财产。
同时,在把遗赠理解为一种债权的情况下,其也不完全等同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要优先于遗赠清偿,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后如果没有剩余遗产,则不执行遗赠,受遗赠人不能基于债权人的身份请求清偿,这是受遗赠权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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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05-14 243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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