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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1:42 326次
受遗赠权是物权还是债权?遗赠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无偿给予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赠生效,受遗赠人能不能基于遗赠而直接占有、使用和处分受遗赠财产?这个问题涉及遗赠的效力,也就是说,受遗赠权具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具不具有债权的效力、还是遗赠不属于物权或债权而属于一种独立的财产权?
尽管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原《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赠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只具有债权的效力,受遗赠人不能基于物权人而直接支配遗赠的财产,受遗赠人只是是基于债权人的身份和地位向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请求执行遗赠,请求交付受遗赠的财产。
同时,在把遗赠理解为一种债权的情况下,其也不完全等同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要优先于遗赠清偿,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后如果没有剩余遗产,则不执行遗赠,受遗赠人不能基于债权人的身份请求清偿,这是受遗赠权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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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11-22 277次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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