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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刑事辩护 律师会见 1:26 361次
大家都知道,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是有特殊保护的。构成犯罪的有年龄要求,那么审判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以后,也有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那么要坐牢吗?毫无疑问是要坐牢的,那不然的话,也就不需要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有特殊规定了,对吧。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是从哪里来的,可能是大家对于少管所这个地方太少听说了,所以一时没有想到该在哪里去坐牢,少管所全称未成年犯管教所,那所有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实行的都是在这个地方接受教育改造的。指示从数量上来讲,需要被判处实行的未成年人,在比例上是很低的。12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2-14岁只对两个罪名负责,那14-16岁是对8个罪名负责,在16岁以上到18岁,虽然对所有罪名都要负责,但是应当从轻减轻。那同时,办案部门对于未成年人还是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为主的。那这个方向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那至于说现在犯罪低龄化,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说法,那指望一部刑法去解决所有问题,我们是不是对刑法的期待有些过于高了呢?法律其实没那么难,关注小律不要犹豫我们下次再见。
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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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刘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相关APP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四百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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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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