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5 刑事辩护 507次
文书简介
减刑(或假释)申请书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向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申请减刑、假释(假释还必须达到法定服刑年限)的书面材料。
文书样式
减刑(或假释)申请书
××监狱(监狱长):
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
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正式提出减刑或假释申请。敬请审核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要点
1. 标题:写“减刑(或假释)申请书”。
2. 称呼:文书致送的刑罚执行机关的领导机构。
3. 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因何罪被处以何刑罚。
4. 正文:
(1) 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的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此部分要实事求是,言辞要恳切。
(2) 申请理由及法律依据:服刑人员可将自己的悔过之心充分地表达出来,并说明自己在监狱中积极的表现。
5. 尾部及附项:应写上“此致敬礼”“敬请审核”等礼貌用语,再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及申请日期。有附项的,附上能够证明罪犯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特殊情况的材料。
实例示范
2018年4月,程某因入户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监狱服刑期 间,他真心悔过、积极接受改造,希望可以早日出狱。服刑过半后,他打算向监狱申请假释。
假释申请书
某监狱监狱长:
罪犯程某,男,23岁,汉族,住江苏省××市××区,2018年因入户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入监以来,我在党和政府的教育下,在监狱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帮助下,积极接受改造,有了较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
我真心悔过,并向受害人道歉。我接受法律对我的惩罚。在服刑期间,我一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积极地参加劳动,努力干活,出色完成劳动任务。
自2018年入监以来,我已经服刑一年多。在这一年多当中,我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会再危害社会。根据我国
《刑法》的有关规定,向监狱领导正式提出假释申请。在以后的改造中,我会更加积极认真,不辜负党和政府以及监狱领导的期望。
敬请审核。
申请人:程某
2019年10月23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 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 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 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作出最终裁定。
04-23 677次
04-07 871次
03-18 1113次
我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上述有关枪支的认定标准,对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也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可以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5-1-043-001)的裁判要旨也体现了这一规则。当然,对于虽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仍然应当适用《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
06-14 472次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05-15 288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升档量刑。对于上述“十次以上”“三次以上”的规定,在个案把握中,不宜简单以转账次数为标准,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处罚过严的问题。 掩饰、隐瞒的次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多笔资金均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在同一地点集中将卡内资金连续转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一笔资金,系某一网络赌场的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开设赌场行为人的指令,将该笔资金在多个银行账号间来回转移并提现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卡内还有诈骗团伙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则应当与上述转移赌资的行为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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