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5 公司事务 破产重组 234次
文书简介
破产申请书一般是指企业法人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情况的发生,而使其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为请求宣告破产而向法院递交的文书。破产主体一般是指法人,破产申请书又称企业破产申请书。依申请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债权人破产申请书和债务人破产申请书。二者的写作办法大致相同,下面主要以债务人破产申请书为例,对此文书进行介绍。
文书样式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请求事项:申请 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说明破产原因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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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制作要点
1. 标题:写“破产申请书”。
2. 写清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3. 写明申请事项,申请某公司的破产。
4. 说明事实与理由,对公司的破产原因及一些资产状况等进行列举介绍。
5. 尾部:写明受理法院名称,申请人盖章及日期。实例示范
甲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早期的小型制造公司,在建立之初,由于国内汽车制造业不太发达,市场竞争压力小,经营状况还不错。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进步,汽车行业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一些大型的汽车制造公司开始进行垄断,使甲公司的经营风险日益增大,为改善目前的状况,公司决定背水一战,于是向银行贷了50万元并向一些合作伙伴借了一些款项,准备拓宽公司的业务,使公司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可最终以失败告终,并欠下了大批债务,迫于无奈之下,只能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申请人:甲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家庄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
请求事项:申请甲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甲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成立,在1998年至2008年,处于持续盈利阶段,经营状况良好。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受到一定打击,经营规模有所缩减,一直到2010年,每年的盈利与支出基本处于持平阶段,后为改变公司现状,向银行贷款50万元,向一些合作公司借款60万元,用来拓展公司业务,但由于投资失 败,使公司损失严重,负债230万元,严重资不抵债。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甲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日期:2014年6月17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曰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
2天前 428次
可以。“深石原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进而出现破产原因,公平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时才具有制度价值。尽管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深石原则”在我国破产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深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其作为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平等清偿制度的例外,应立足其制度定位,衡平居次不是白动居次,控制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如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从事不公平关联交易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深石原则”,以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当然之义。
2天前 198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如何认定尽到证明责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有别于企业的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由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对其劳动报酬的证明,需要赋予更高的证明责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仅提交公司盖章的欠付工资证明来证明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该证明的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以防止公司以此种方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借诉讼拿走高额虚假工资,损害有关股东利益。
11-09 4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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