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5 公司事务 170次
在公司的组成立,股东的位置是整个公司最重要的,股东义务最有价值和意义的方面。今天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关于股东,都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首先,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种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款的义务,不仅适用公司成立阶段,在公司后期的增资阶段也同样适用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关于股东的出资额,需要按照一定的范围进行规范。
关于清算义务,股东的这方面义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的清算义务是指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股东负有依法进行公示清算的义务,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必须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算、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股东对该业务未尽到必要的责任时,股东可能要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对于股东的权利需要我们认真地剖析和学习,这些白纸黑字上写的所有的规章和流程,都需要有一定的利益和责任的限制。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让所有的股东都明确自己的地位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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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曰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
3天前 429次
可以。“深石原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进而出现破产原因,公平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时才具有制度价值。尽管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深石原则”在我国破产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深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其作为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平等清偿制度的例外,应立足其制度定位,衡平居次不是白动居次,控制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如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从事不公平关联交易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深石原则”,以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当然之义。
3天前 198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如何认定尽到证明责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有别于企业的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由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对其劳动报酬的证明,需要赋予更高的证明责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仅提交公司盖章的欠付工资证明来证明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该证明的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以防止公司以此种方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借诉讼拿走高额虚假工资,损害有关股东利益。
11-09 4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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