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31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622次 点击下载
控告人:铺某某,男,19**年*月出生,汉族,沭阳县人,电话******。
被控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电话******。
被控告人:吉某,女,19**年*月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电话******。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的损失7万元。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同在北丁集堆上养鹅,两家的养鹅场很临近,养的鹅品种也一致都是种鹅。控告人于2014年农历8月30日开始给鹅打第二次防疫时,发现鹅无故少了500多只,由于控告人家的鹅天天都散养出去吃食,怀疑是跑到别人家的鹅群里面了,于是到北丁集堆上挨家开始查找鹅(控告人家的鹅做了特殊标志,很好识别)。现在,控告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控告人盗窃了控告人饲养了500多只鹅,理由如下:
证据1、同在北丁集堆上养鹅的徐*看到被控告人在2014年农历7月中旬左右将控告人饲养的鹅赶入被控告人自家鹅群。
证据2、徐军看到被控告人赶控告人饲养的鹅2、3天后,徐军到下游找船时,看到被控告人将鹅群分成两批饲养,而且数目比以前多出很多。控告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多出来的鹅是自己家丢失的鹅。
证据3、控告人在发现鹅无故少了500多只时,开始在北丁集堆上挨家找鹅,每家都积极配合帮忙查找。唯独被控告人夫妻俩拒绝控告人去他家鹅群中查找。当控告人表明自己鹅做了特殊标志,撕了左爪,很好识别时,被控告人也附和声称自家部分的鹅撕了左爪,在坑房家姜文奇家就撕的。第二天,控告人去坑房家姜文奇家打听得知,坑房老板姜文奇没有看到被控告人在坑房撕鹅爪。正常情况下,养鹅做记号都是一批几千只都做一样的记号,为什么被控告人只就部分鹅做记号?为什么坑房老板姜文奇说被控告人没有在坑房撕鹅爪?被控告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那些撕爪的鹅不是被控告人家的,而是控告人家丢失的鹅。
证据4、2014年农历8月30日控告人发现鹅无故少了500多只,当晚去**集派出所报警,警察说没有什么证据让明天处理,后来我们发现鹅在被控告人处并向警察反映此事,警察让我们先协调处理看看。第二天,被控告人的三个堂兄弟跟控告人沟通同意协调处理此事的,被控告人声称他们家撕鹅爪的公鹅100只、母鹅50只,三方沟通同意处理的方案是如果点出来撕爪的母鹅多余100只,那么被控告人就自认控告人少的500只鹅在被控告人处。但是经三方点鹅后发现,撕爪母鹅有150多只,明显高于控告人声称的50只,控告人按照双方同意的方案向被控告人索要丢失的鹅,但是被控告人拒绝返还。
证据5、2014年农历7月20日起,被控告人开始多次卖鹅。这些都有目击证人和收鹅的人作证。北丁集堆上养鹅的都是养的种鹅,都是不卖的,被控人的卖鹅行为实在是疑点丛丛?控告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控告人是在将盗窃得到的鹅销售掉,以毁灭罪证。
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1.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被控告人盗窃控告人所有的鹅,侵犯了控告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被控告人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2.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控告人趁控告人雇佣的老人家休息间隙秘密将控告人所有的价值6、7万元的鹅赶入自己家鹅群,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被控告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被控告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被控告人在主观上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主观要件方面的规定。盗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时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本案中,被控告人故意将控告人饲养的鹅赶入自己鹅群,犯意明显,主观上为直接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5.从数额上计,被控告人所盗窃的数额完全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依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财产权,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控告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并将被控告人绳之以法,已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沭阳县公安局
控告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我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上述有关枪支的认定标准,对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也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可以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5-1-043-001)的裁判要旨也体现了这一规则。当然,对于虽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仍然应当适用《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
06-14 425次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05-15 245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升档量刑。对于上述“十次以上”“三次以上”的规定,在个案把握中,不宜简单以转账次数为标准,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处罚过严的问题。 掩饰、隐瞒的次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多笔资金均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在同一地点集中将卡内资金连续转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一笔资金,系某一网络赌场的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开设赌场行为人的指令,将该笔资金在多个银行账号间来回转移并提现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卡内还有诈骗团伙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则应当与上述转移赌资的行为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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