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前 3:01 273次
5天前 1:38 488次
11-27 2:23 400次
11-24 1:59 484次
11-17 2:36 528次
2023-02-20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184次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这里的清偿顺序,指的是遗产继承分割时,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以及可能分得遗产的其他人等可能继承得到遗产的全部人员,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首先,不能突破必留份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之前,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无论税款和债务有多少,不能突破法定的必留份制度,这是基本人权。
其次,由法定继承人先清偿。法定继承人为多人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法律规定,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当然是以法定继承人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三,超过法定继承人继承得到的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或者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四,关于遗赠抚养协议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没有给予明文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赠。另外,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条款,并没有规定在《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中,而是规定在《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理”中的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再有,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本身的性质,扶养人承担了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是一种双方的协议行为,通常情况下,扶养人需要长期扶养照顾被继承人,精力付出和经济付出是无法衡量的,与遗赠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同。所以,我认为,在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在遗赠遗产的范围内,扶养人不应当参与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或者可以理解为这是被继承人欠扶养人的较为特殊的债务,应当优先得到清偿。
最后,在多种债务类型并存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用遗产进行抵押等担保的债权、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11-22 432次
《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11-22 277次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1-22 402次
崔博律师 07-18
林福明律师 07-17
师瑞律师 10-24
崔博律师 07-18
王诗元律师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