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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浮桥事件

2023-07-20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1:36 495次

视频内容

浮桥事件啊大家这几天讨论的很多,我们对此发表几点看法:

第一浮桥建设是否合法的问题。是否应该受到处罚,应该受什么样的处罚,浮桥建设是属于水上建设。需要通过发改委水务部门还有交通部门的审批才能建设,那显然,村民建浮桥没有通过相应的批示,所以是不合法的。那么,他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呢?答案是肯定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应该受刑事处罚呢?我们认为首先村民建浮桥他是一个便民措施,他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不应该适用刑法处罚。

第二个问题,行政处罚后,是否村民建浮桥的行为就合法了呢?那答案是否定的,他并不能说受过行政处罚,就漠视了他的这个建桥行为是合法的。

第三个问题就是浮桥收费的问题。浮桥收费的问题我们认为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他就像原来的出租车黑车一样,那么从甲地把旅客运到已地,这个行为他提供了一种运输服务,他就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样这个浮桥虽然建设是不合法的,但是行人通过浮桥从南到北的过程,应该支付相应费用也是合理的。这种服务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村民或者是行人可以选择,用和不用这浮桥,所以就是村民支付相应的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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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何种方式预防被他人控制摄像头的发生?

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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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刘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相关APP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四百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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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10-10 3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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