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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婚姻家庭 离婚 198次
生活中,夫妻选择「假离婚」的原因非常多样,比如为获取购房资质、生育资格、逃避税务、骗取政府补贴、恶意转移财产等等。
「假离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少夫妻「弄假成真」,不愿复婚,还回过头来对当初随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产生争议,进而对簿公堂。
一、案例回顾
小赵和妻子小李为了卖房省税,办了「假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除了小赵名下一套房归其所有,其他所有财产都归妻子小李所有。”
之后,小赵名下的房子顺利出售,但两人的感情却出现危机,离婚期间妻子小李出轨他人,坚决不同意复婚,小赵挽回不成,觉得「假离婚」时双方约定把大部分财产都分到了小李名下,自己吃了大亏,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想把本属于自己的财产要回来。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小赵与小李完成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离婚协议书》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只是为了卖房降税,不是双方分割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约定无效,应予以重新分割。
三、律师说法
1、从法律层面来讲,不存在「假离婚」的法律概念,一旦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可逆转。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不能撤销离婚登记行为本身,仅能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进行审查处理。
2、「假离婚」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对方不同意复婚,离婚期间与他人结婚;
第二,离婚期间对方意外离世,丧失继承权;
第三,离婚期间对方出轨,无法获得赔偿;
第四,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夫妻财产归属变化。
四、律师支招
1、婚姻并非儿戏,切勿用「假离婚」来规避国家政策,或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否则,可能会赔「人」又赔「钱」,损害自身的婚姻权益。
2、为了防范「假离婚」带来的经济风险,夫妻双方可通过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或留存其他证据的方法,来证明《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虚假表示,防止一方反悔时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五、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实际继承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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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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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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