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1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432次
近年来,很多不法团伙,假借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之名,诱导老人抵押房产后恶意串通,掏空资金,转卖房产,致使受骗老人房财两失,流离失所。
一、案例回顾
年近七旬的李大爷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根据项目负责人黄某的指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李大爷向其借款40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项目,以名下房产做抵押。
黄某带着李大爷去公证处做了委托公证,公证内容为李大爷全权委托黄某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及出售手续。
签约后,李大爷立即收到了2000元的理财收益,感觉自己特别有眼光,找了个稳赚不赔的投资渠道。可没高兴多久,购房人小高带人上门要求李大爷腾房,他傻眼了。
李大爷这才得知自己的房产已经被黄某等人偷偷转卖,400万元投资款也无法追回,便诉至法院,要追回房产。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等人滥用代理权与恶意买受人小高签订的《购房合同》,损害了李大爷的合法权益,该合同无效,小高应当协助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李大爷名下。
三、律师说法
1、「以房养老」骗局的常见手法:
不法团伙以国家政策的名义,陪同老人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所谓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诱骗老人用房子抵押借钱,投入其所谓的「理财产品」、「养老项目」或「保健产品」中,并承诺按期支付高额利息或养老金,以获取老人的投资款以及房产的处置权,不久便发生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等情况,致使老人房财两失。
2、「以房养老」骗局是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新花样,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涉及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均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属于民事上的无效合同,老人的房产应予恢复原状。
四、律师支招
1、投资理财时,我们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稳赚不赔」、「零风险,高收益」等宣传。
2、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机构和正规渠道,不要随意与个人签订合同,也不要轻易向个人账户转账。
3、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
4、注意在交易过程中留存证据,比如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发现被骗后及时报警或起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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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上述有关枪支的认定标准,对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也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可以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5-1-043-001)的裁判要旨也体现了这一规则。当然,对于虽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仍然应当适用《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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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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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升档量刑。对于上述“十次以上”“三次以上”的规定,在个案把握中,不宜简单以转账次数为标准,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处罚过严的问题。 掩饰、隐瞒的次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多笔资金均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在同一地点集中将卡内资金连续转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一笔资金,系某一网络赌场的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开设赌场行为人的指令,将该笔资金在多个银行账号间来回转移并提现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卡内还有诈骗团伙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则应当与上述转移赌资的行为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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