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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丛律师:痛心!身陷「以房养老」骗局,七旬老者流落街头

2023-05-11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402次

视频内容

近年来,很多不法团伙,假借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之名,诱导老人抵押房产后恶意串通,掏空资金,转卖房产,致使受骗老人房财两失,流离失所。


一、案例回顾


年近七旬的李大爷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根据项目负责人黄某的指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李大爷向其借款40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项目,以名下房产做抵押。


黄某带着李大爷去公证处做了委托公证,公证内容为李大爷全权委托黄某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及出售手续。


签约后,李大爷立即收到了2000元的理财收益,感觉自己特别有眼光,找了个稳赚不赔的投资渠道。可没高兴多久,购房人小高带人上门要求李大爷腾房,他傻眼了。


李大爷这才得知自己的房产已经被黄某等人偷偷转卖,400万元投资款也无法追回,便诉至法院,要追回房产。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等人滥用代理权与恶意买受人小高签订的《购房合同》,损害了李大爷的合法权益,该合同无效,小高应当协助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李大爷名下。


三、律师说法


1、「以房养老」骗局的常见手法:


不法团伙以国家政策的名义,陪同老人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所谓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诱骗老人用房子抵押借钱,投入其所谓的「理财产品」、「养老项目」或「保健产品」中,并承诺按期支付高额利息或养老金,以获取老人的投资款以及房产的处置权,不久便发生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等情况,致使老人房财两失。


2、「以房养老」骗局是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新花样,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涉及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均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属于民事上的无效合同,老人的房产应予恢复原状。


四、律师支招


1、投资理财时,我们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稳赚不赔」、「零风险,高收益」等宣传。


2、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机构和正规渠道,不要随意与个人签订合同,也不要轻易向个人账户转账。


3、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


4、注意在交易过程中留存证据,比如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发现被骗后及时报警或起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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